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經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保證之外國人士於入區期間從事與許
可目的不符之活動者,由主管機關處園區事業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於一年內不受理該園區事業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代為
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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