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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其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 由技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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