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租退租本廠房之手續以及本廠房之租金、保證金之計收,除下列規定
  外,均比照園區標準廠房之租賃方式辦理。
  一、各樓層採同一單價計算。
  二、依照承租單位面積比例負擔公共服務場地之租金。
  三、依照所出租之單位面積由承租人比例分擔公共水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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