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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