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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