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會因情事變遷,致不能達捐助目的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報請司法院核
定後,解散之。本會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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