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
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協
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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