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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間之書面協議效力)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 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協 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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