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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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