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地下水安全出水量應為抽水試驗時所得能保持平衡之最大抽水量之百分
  之七十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