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由
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市政府公報發布之。
前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由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之,並副知本市議
會、市政府法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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