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勤務執行機構,因員額變更,未能依照原定足額之勤務基準表實施,改行
備用之基準表時,應以電話陳報分局。恢復行使原表時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