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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本府得依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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