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者,本府得依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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