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重劃會未完成下列事項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定保留部分抵
費地,暫緩出售:
一、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差額地價及現金補償繳領或提存。
二、土地分配異議協調處理或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三、經法院判決確定應給付之費用尚未給付者。
重劃會對於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事項怠於執行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得比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公開標售抵費地,並以所
得價款代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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