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為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經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建築管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原住民、水利、農
業、地政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會勘認定安全無虞,且無其他法律禁止或
限制事項者,得依其核定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適當
使用地。於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於山坡
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區者,變更編定為丙種建築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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