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三十九條或第三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改善後仍不符規定者,得按
  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