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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百二十三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 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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