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
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
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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