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
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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