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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 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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