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或審判機關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偽證、誣告案件,於偵、審中對
該案件當事人以外之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
應確實注意保密,不得洩漏。
檢察或審判機關因受理本條例第十七條之案件,有向法院治安法庭借調
流氓案卷之必要者,應函告其偵審之對象與案由,法院治安法庭應將偵
、審範圍以外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記
載彌封保密後,再行借閱。
流氓案卷內有關使用代號之檢舉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等資料
,經承辦法官彌封者,或該案卷密封歸檔後,非經承辦法官許可,任何
人不得調卷或拆閱。原承辦法官調動職務者,由接辦之法官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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