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應分書面與口述兩部份。 書面程序係指以訴狀、辯訴狀、及必要時之答辯狀連同可資佐證之各種 文件及公文書、送達法院及各當事國。此項送達應由書記官長依法院所 定次序及期限為之。 當事國一造所提出之一切文件應將證明無訛之抄本一份送達他造。 口述程序係指法院審訊證人、鑑定人、代理人、律師及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