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訴訟程序應分書面與口述兩部份。
  書面程序係指以訴狀、辯訴狀、及必要時之答辯狀連同可資佐證之各種
  文件及公文書、送達法院及各當事國。此項送達應由書記官長依法院所
  定次序及期限為之。
  當事國一造所提出之一切文件應將證明無訛之抄本一份送達他造。
  口述程序係指法院審訊證人、鑑定人、代理人、律師及輔佐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