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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8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除其他情形外,外交代表之職務遇有下列情事之一即告終了: 一、派遣國通知接受國謂外交代表職務業已終了: 二、接受國通知派遣國謂依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該國拒絕承認該外交代 表為使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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