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
      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分而訂
          契約所生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
          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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