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事官員及領館僱員對其為執行領事職務而實施之行為不受接受國 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管轄。 二、惟本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民事訴訟: (一)因領事官員或領館僱員並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國代表身分而訂 契約所生之訴訟。 (二)第三者因車輛、船舶或航空機在接受國內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而 要求損害賠償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