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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存貨成本之計算方法)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 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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