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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用戶之電話終端設備,由用戶自備或租用電信機構所提供之設備。 用戶自備電話終端設備之廠牌及型式,以採用經電信機構審驗認可或經 濟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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