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之電話終端設備,由用戶自備或租用電信機構所提供之設備。
  用戶自備電話終端設備之廠牌及型式,以採用經電信機構審驗認可或經
  濟部商品檢驗局審驗合格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