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船舶有左列情事之一或可能發生時,該船船長或其他負責人應迅即向商
  港管理機關提出報告:
  一、為船舶之安全、海上人命之救助或船舶、船舶設備受損時排洩有害
      物質者。
  二、為防止特殊之污染事故,或為減輕或管制污染所從事科學研究而排
      洩有害物質者。
  前項報告以電報發送者,電信機構應予優先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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