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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實建立檢驗制度,確保航空器之維護、翻修、修改及 影響適航性質之修理依照維護能力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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