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實建立檢驗制度,確保航空器之維護、翻修、修改及
  影響適航性質之修理依照維護能力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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