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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91.0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之候選人,其於罷 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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