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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 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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