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廢(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或進入水體之附近,形成可見之沈積污
  泥者,事業應自行清除或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清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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