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明知為偽造、禁用環境用藥,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貯存或為
之調配、分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