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三人: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二、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
      人體傷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三、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
      人死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四、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
      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但仍受「每一個人體傷責任」及「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保險金額
      之限制。
  五、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
      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
  六、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
      次數超過一次時,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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