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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工會應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前條之訴訟所得,扣除訴訟必要費 用後,分別交付為選定或視為選定之勞工,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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