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湧泉之取水設備除應設有覆蓋,其有關防止污染及工程設施標準應參照
  本標準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及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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