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如辦理不善,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本規則、其
他有關法令或設立許可內容者,本府得視其情節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
,分別為下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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