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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43條
公用不動產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得專案核准出租。但屬於都市 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用土地,不得出租作有妨礙都市計畫用途之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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