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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勤務執行機構,因執行重大勤務,由本局或分局統籌調派,致不克依照原 定勤務基準表執行時,得暫停實施。恢復行使時,應按原定輪值之銜接順 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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