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置秘書、主任(含會計主任)、組員、電氣技術員、書記
  。
  前項員額之設置,應以縣(市)議員總額與縣(市)人口數核算之,其
  設置基準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