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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縣(市)議會置秘書、主任(含會計主任)、組員、電氣技術員、書記 。 前項員額之設置,應以縣(市)議員總額與縣(市)人口數核算之,其 設置基準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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