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辦理不善、違反法令或喪失設立條件,指下列情事: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班名未照規定書寫者。
三、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董
事、董事長者。
四、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五、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圖表者。
六、缺乏教學必要設備者。
七、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者。
八、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者。
九、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者。
十、聘用外籍教師未依規定者。
十一、未經核准動用基金者。
十二、未經核准擅自利用交通車載送學生者。
十三、至學校招覽學生者。本項所稱學校,包含全部校園及學校校門、
圍牆外圍十公尺內為範圍。
十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者。
十五、違反其他法令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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