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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