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證明文件如下:
一、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
二、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者,應提出同意塗銷他項
    權利之證明文件。
三、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
    之證明文件。
四、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預告登記
    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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