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拘
  留,於確定後,由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發交執行。
  案件經抗告者,抗告法院於裁定確定後,將案卷發回原裁定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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