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院遇有對於代理人、律師及輔佐人以外之人送達通知書、而須在某國
  領土內行之者,應逕向該政府接洽。
  為就地搜集證據而須採取步驟時,適用前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