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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法院遇有對於代理人、律師及輔佐人以外之人送達通知書、而須在某國 領土內行之者,應逕向該政府接洽。 為就地搜集證據而須採取步驟時,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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