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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稅務關務人員有功依本辦法受獎者,依左列規定加發其稽徵津貼。 一、記一大功: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九個月。 二、記功一次:加發百分之五十,期間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加發稽徵津貼者,自核定之次月份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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