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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負責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為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持有有效之地 面機械員檢定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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