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負責航空器適航之簽證人員,應為民用航空局檢定合格,持有有效之地
  面機械員檢定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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