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 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污染防治之規定,其維護責任之區分如左: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之園區事業,除各自維護其廠內環境清潔外,並 應負責廠房外之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棚)環境清潔之維護。二 以上之園區事業共同使用該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棚)者,連帶 負責維護之。 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以及其所承租土地範圍內 之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