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對維護環境衛生之責任依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
  染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污染防治之規定,其維護責任之區分如左:
  一、向管理局租賃廠房之園區事業,除各自維護其廠內環境清潔外,並
      應負責廠房外之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棚)環境清潔之維護。二
      以上之園區事業共同使用該退縮地、碼頭及停車場(棚)者,連帶
      負責維護之。
  二、自建廠房之園區事業應負責維護其廠房內以及其所承租土地範圍內
      之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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