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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 停止位置。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 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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