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 流水標準。 前項各該事業管制水質項目有相同者,且其中一種業別之廢水水量達總 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裝設有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 同意之計量方式足資證明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共同項目以該業別放 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