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3日

條文關聯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付費用,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
  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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