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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分會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 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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