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通知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
  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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