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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係指下列情形: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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