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辦理不善,係指下列情形:
一、課程、教材與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者。
二、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者。
三、至學校招攬學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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